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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民初538号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鹿东生、苏婷婷、鹿桂英、郭涛、鹿新生、李春丽、山东龙胜不锈钢有限公司、淄博绿川经贸有限公司、淄博润高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东生,苏婷婷,鹿桂英,郭涛,鹿新生,李春丽,山东龙胜不锈钢有限公司,淄博绿川经贸有限公司,淄博润高经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538号

原告: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

被告:鹿东生。

被告:苏婷婷。

被告:鹿桂英。

被告:郭涛。

被告:鹿新生。

被告:李春丽。

被告:山东龙胜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

被告:淄博绿川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

被告:淄博润高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鹿东生、苏婷婷、鹿桂英、郭涛、鹿新生、李春丽、山东龙胜不锈钢有限公司、淄博绿川经贸有限公司、淄博润高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鹿东生、苏婷婷、鹿桂英、郭涛、鹿新生、李春丽、山东龙胜不锈钢有限公司、淄博绿川经贸有限公司、淄博润高经贸有限公司价值9343049.1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鹿东生、苏婷婷、鹿桂英、郭涛、鹿新生、李春丽、山东龙胜不锈钢有限公司、淄博绿川经贸有限公司、淄博润高经贸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9343049.19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继波

审判员  高远平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胡晋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