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306民初345号

程云平、秦皇岛市乐泉商贸有限公司等与抚宁县顺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云平,秦皇岛市乐泉商贸有限公司,抚宁县顺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6民初345号原告程云平。原告秦皇岛市乐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北大街。法定代表人薛建军,经理。被告抚宁县顺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戴河宁海道东侧599号。法定代表人马洪顺,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程云平、秦皇岛市乐泉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抚宁县顺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在审理中查明,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秦皇岛市抚宁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三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 判 员 陈立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栾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