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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3执35号

王某与贾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贾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3执3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武强县街关镇北台头村。被执行人贾某,武强县街关镇北台头村。本院在执行王某与贾某为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宁

审判员 徐小勇

审判员 刘海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麻智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