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52行审2号

重庆市潼南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王君豪,蒋玉梅等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潼南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王志强,蒋玉梅,王君豪,王敏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52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潼南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225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3060-4。法定代表人向毅,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娟,女,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郑小玲,女,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王志强,男性,汉族,1975年06月11日出生,住潼南区。被申请执行人蒋玉梅,女性,汉族,1975年08月17日出生,住潼南区。被申请执行人王君豪,男性,汉族,2004年08月14日出生,住潼南区。被申请执行人王敏君,女性,汉族,2000年06月10日出生,住潼南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潼南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王志强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一案,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被申请执行人王志强户房屋位于潼南区某镇某村某组集体土地范围。该组集体土地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13)1384号文件批准征收。潼南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18日发布了潼南府公告(2013)31号征收土地公告。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3日发布了潼国土房管征补公(2013)15号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该补偿安置方案经潼南府(2014)11号文件批复同意并由申请人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因被申请执行人未在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达成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自行拆迁并交出土地,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7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潼国土补告(2015)20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告知书》,对被申请执行人明确了具体的补偿安置方案。被申请执行人未就该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协调和裁决。2015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潼国房管责令(2015)51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责令王志强户在收到决定书10内自行拆迁并交出占用的土地。该《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于2015年5月29日送达了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申请人依法进行了催告,但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潼国房管责令(2015)51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潼南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潼国房管责令(2015)51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中奎

代理

审判员  钟亚男

人民陪审员  徐 思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议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