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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雄执字第0822-2号

申请执行人雄县里合庄村委会与被执行人河北省保定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债务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雄县里合庄村委会,河北省保定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雄执字第0822-2号申请执行人雄县里合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崔晨军,该村村主任。被执行人河北省保定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放弃了部分延期付款利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保民终字第2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中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