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雄执字第0822-2号申请执行人雄县里合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崔晨军,该村村主任。被执行人河北省保定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放弃了部分延期付款利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保民终字第2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中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