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米执字第00109-1号申请执行人常某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王某常某与刘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2014)米民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某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常某与王某于2016年2月1日自愿达成和解,由王某偿还常某借款本息114400元,案件受理费2165元,共计人民币116565元。(2014)米民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书所涉及的其他债权,申请执行人常某自愿放弃。申请执行费1320元,由王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4)米民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林军
审判员 李东明
审判员 柴 鑫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杜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