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02民初280号原告汪某。委托代理人潘妮,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已经与被告陈某自愿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
审判员 黄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禤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