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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02民初280号

汪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汪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02民初280号原告汪某。委托代理人潘妮,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已经与被告陈某自愿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

审判员  黄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禤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