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商初字第00798号原告江阴市华平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庄镇天虹路23号。法定代表人朱新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永清,江阴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阴大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东盛路38号。法定代表人唐瑞刚。本院在审理江阴市华平锻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大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华平锻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大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华平锻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华平锻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元(江阴市华平锻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华平锻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宇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陶晓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