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832号原告上海华测先越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松魄仪器(上海)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测先越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松魄仪器(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华测先越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松魄仪器(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60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赵 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瑞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