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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执异字第8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高新支行与泰安市金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克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高新支行,泰安市金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克玉,宁方霞,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11执异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高新支行。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南天门。负责人胡敏,任行长。被执行人泰安市金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克玉,任经理。被执行人张克玉,泰安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宁方霞。第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负责人刘学堂,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4)岱执字第7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高新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泰安高新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泰安市金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克玉、宁方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济南办事处)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泰商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工行泰安高新支行与长城济南办事处于2014年12月16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及附件《债权转让清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与长城济南办事处于2015年1月15日在山东法制报刊登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以及工行泰安高新支行于2015年9月7日出具的关于上述债权转让及已通知债务人的《证明》等证据。经审查,本院(2014)岱执字第79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为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泰商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2014年12月16日,工行泰安高新支行与长城济南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工行泰安高新支行转让给长城济南办事处的债权为泰安市金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欠工行泰安高新支行的在协议附件中列明的不良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该协议附件《债权转让清单》中载明:借款人名称为泰安市金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号为火车小流字2011-011号;截止2014年9月30日(转让基准日)贷款本金余额12379452.27元、欠息余额2857900元;担保人名称为抵押人泰安市金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保证人张克玉和宁方霞。2015年1月15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与长城济南办事处在山东法制报刊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将上述债权转让向泰安市金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克玉、宁方霞予以通知。2015年9月7日,工行泰安高新支行向本院出具书面《证明》,载明:2014年12月16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高新支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工行泰安高新支行将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泰商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项下所有债权(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本金数额为1300万元,双方调解后被告泰安市金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克玉、宁方霞向我行履行部分义务,现尚欠本金余额为12379452.27元)依法转让给长城济南办事处;该债权转让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和长城济南办事处于2015年1月15日联合在《山东法制报》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通知了相关债务主体等内容。2015年12月10日,宁方霞、张克玉向本院提供书面材料,载明内容为:收到工行泰安高新支行与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2012)泰商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债权转让协议复印件一份,债权转让清单一份,山东法制报公告一份(复印件)。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高新支行将其享有的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泰商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项下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该债权转让亦通知了被执行人泰安市金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克玉、宁方霞。第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作为本院据以执行的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泰商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利人的权利承受人,其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辉

审判员 卢兴柱

审判员 杨德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