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1刑初4号公诉机关安达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黑龙江省安达市人,群众。因本案于2015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达市看守所。辩护人杨宏伟,黑龙江玉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某,黑龙江省绥化市人,群众。因本案于2015年8月21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安达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安检诉刑诉(2015)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云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杨宏伟、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个体经营永富农资商店,2014年年末,被告人李某某在哈尔滨农产品展销会,了解到河北省中亿盛财肥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美国嘉吉磷酸二胺和三环磷酸二胺,绥化市全胜肥业有限公司经销红牛硫酸钾肥。2015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联系到嫩江县的冯某某,问其是否要这三种化肥,冯某某同意后,被告人李某某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河北中亿盛财肥料科技有限公司,以2600.00元∕吨的价格购买该公司生产的美国嘉吉磷酸二胺(标明系美国特拉华州生产)和云天化三环磷酸二胺(标明云南省昆明市生产),后以2700.0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冯某某美国嘉吉磷酸二胺62吨,三环磷酸二胺59吨,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267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又与绥化市全胜肥业有限公司经理王某某联系,以2000.00元∕吨、以2800.00元∕吨的价格购买红牛硫酸钾肥30吨(标明经销商系烟台市农业生产资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商系德国钾盐公司),后又以2400.0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冯某某,销售金额为人民币72000.00元。2015年4月13日,黑龙江省嫩江县工商局将冯某某购买的假冒伪劣的美国嘉吉磷酸二胺、三环磷酸二胺、红牛硫酸钾肥查获扣押。公安机关于2015年7月24日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经黑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销售的美国嘉吉磷酸二胺、三环磷酸二胺、红牛硫酸钾肥,均为不合格产品。综上,被告人李某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037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0余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犯罪未作辩解。其辩护人提出三点辩护意见:一是被告人李某某主观恶性不大,可从轻处罚。二是被告人李某某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三是被告人李某某无前科,属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犯罪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与刘某某经营永富农资商店。2014年年末,被告人李某某在哈尔滨农产品展销会,了解到河北省中亿盛财肥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美国嘉吉磷酸二胺和三环磷酸二胺,绥化市全胜肥业有限公司经销红牛硫酸钾肥。2015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联系到嫩江县的冯某某,并于2015年4月1日与其签订上述三种化肥的销售合同。后被告人李某某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河北中亿盛财肥料科技有限公司,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2600.00元∕吨的价格购买该公司生产的标明系美国特拉华州生产的美国嘉吉磷酸二胺和标明云南省昆明市生产的三环磷酸二胺,后以2700.0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冯某某美国嘉吉磷酸二胺62吨,三环磷酸二胺59吨,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267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又与绥化市全胜肥业有限公司经理王某某联系,先后以2000.00元∕吨至2800.00元∕吨的价格购买标明经销商系烟台市农业生产资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商系德国钾盐公司红牛硫酸钾肥30吨,后又以2400.0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冯某某,销售金额为人民币72000.00元。2015年4月13日,黑龙江省嫩江县工商局将冯某某购买的假冒伪劣的美国嘉吉磷酸二胺、三环磷酸二胺、红牛硫酸钾肥查获并扣押。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了冯某某的部分经济损失。被告人王某某赔偿了冯某某的部分经济损失并补偿冯某某红牛硫酸钾肥15吨。公安机关于2015年7月24日将李某某抓获。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8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黑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销售的美国嘉吉磷酸二胺、三环磷酸二胺、红牛硫酸钾肥,均为不合格产品。综上,被告人李某某销售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987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销售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7200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有公安机关的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李某某的经过,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的经过。2.有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至4月期间,分六次在被告人李某某及刘某某以398700.00元的价格,购买美国嘉吉磷酸二胺62吨、三环磷酸二胺59吨、红牛硫酸钾肥30吨,后被工商局查获并扣押,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3.有证人李某某、徐某某、祝某某的证言,证实冯某某为其代购化肥,后冯某某告知化肥系假化肥的事实。4.有证人王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系被告人王某某雇佣的销售员,为被告人王某某联系,销售给安达市李某某红牛硫酸钾40到50吨,期间,价格从每吨2000.00元涨到2800.00元,后李某某给其打电话称化肥的含量不够,让工商局扣押了,被告人王某某让其给李某某汇了2万元赔偿款,后赔偿给冯某某的事实。5.有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恒昌种子商店的经营者,系红牛硫酸钾在安达市的独家代理商,证实红牛硫酸钾是德国钾盐公司生产的,每吨的进货价格为4800.00元,销售价格为每吨5000.00元的事实。6.有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李某某对证人王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某对刘某某的辨认笔录、化肥销售合同、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扣押的美国嘉吉磷酸二胺、三环磷酸二胺、红牛硫酸钾肥照片、嫩江县工商局双生市场管理所关于在嫩江电视台和化肥大市场发布公告,有购买到红牛硫酸钾、美国嘉吉磷酸二胺两种不合格的化肥的农民与工商部门联系,至今未接到农户报告的工作说明、嫩江县工商局发布的公告、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物品清单、安达市公安局关于未找到戴松波的工作说明、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在卷。7.有黑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美国嘉吉磷酸二胺和三环磷酸二胺、红牛硫酸钾均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8.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对其犯罪均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明知是不合格产品,而冒充合格产品予以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某主观恶性不大,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无前科,属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交待犯罪,认罪态度较好,化肥销售给农民后,即被工商局查获并扣押。被告人王某某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从轻处罚。且二被告人及家属能积极赔偿了购买化肥农民的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0元(此款已当庭向本院缴纳完毕)。(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2月2日起至2021年2月1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0元(此款已当庭向本院缴纳完毕)。(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2月2日起至2017年2月1日止)。
三、禁止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农用化肥销售行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闫 明
代理
审判员 洪克涛
人民陪审员 周斌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萍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