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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282号

胡义学与何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义学,何海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282号

原告:胡义学。

委托代理人:陈东,安徽点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海珍。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义学与被告何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汤本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彭丹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