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282号
原告:胡义学。
委托代理人:陈东,安徽点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海珍。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义学与被告何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汤本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彭丹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