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565号罪犯张书林,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河南省中牟县人,原任中牟县公安局黄店派出所所长,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作出(2011)二七刑初字第3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书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刑期自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止。该犯于2011年9月29日交付执行。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本院作出(2013)驻刑执字第109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刑期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书林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间,被告人张书林利用担任中牟县公安局黄店派出所所长职务之便,违规为他人办理户籍准迁证420张,收受42万元的好处费。此外,2011年1月收芦某某感谢费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书林及其家属已将涉案赃款退还。罪犯张书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考验期内共受表扬奖励6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书林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书林减去刑期一年。刑满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
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