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544号罪犯石贯伟,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西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认定石贯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石贯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2013)驻刑少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
二○一二年九月三日起至
二○一七年九月二日止。该犯于2013年4月2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石贯伟近期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假释。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4年3月2日,石贯伟伙同耿林科、耿长荣三人窜至西平县专探乡谢庄西柏油马路上,见一男一女骑车路过,三人将其拦截,将男青年殴打后抢走墨镜一副、现金5元。随后,三人又在同一路段抢劫一过路行人现金20元。罪犯石贯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期内,受到表扬奖励4次,记功奖励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监狱对罪犯石贯伟社会危险性分析报告认为该犯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西平县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意见认为该犯适合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明材料、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分析报告、社区矫正机构适用社区矫正调查报告书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石贯伟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假释后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符合假释条件,可予假释。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石贯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
二○一六年二月二日起至
二○一七年九月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
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