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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81财保17号

吴连娟与梁远平、广西东兴市丰泽物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连娟,梁远平,广西东兴市丰泽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81财保17号申请人吴连娟,女。被申请人梁远平,女。被申请人广西东兴市丰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兴市江那路(中园别墅区)。法定代表人周云丽。担保人赵惠英,女。

申请人吴连娟与被申请人梁远平、广西东兴市丰泽物流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广西东兴市丰泽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东兴公园支行,账号:20×××51)50万元存款。担保人赵惠英自愿以其名下“桂A×××××”号小轿车作为担保,担保价值50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吴连娟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广西东兴市丰泽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东兴公园支行,账号:20×××51)50万元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赵惠英名下名下“桂A×××××”号小轿车,查封价值50万元,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上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志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