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136号
原告:王春生。
委托代理人:王道帮,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万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公园街道田陈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钱峰,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生诉被告淮南市万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春生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樊 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芙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