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5执237号申请人程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初字第19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某名下银行存款82,435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铁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