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395号原告雷某某,女,生于1968年10月9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晏某某,男,生于1969年9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周会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