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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执532号

德阳市浩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民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德阳市浩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川民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532号

申请执行人:德阳市浩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民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旌民初字第139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四川民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民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四川民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陆拾叁万陆仟陆佰零玖元整(小写:63660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章远志

审判员  宋志林

审判员  邹赤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覃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