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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1执恢7号

肖爱国与付月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爱国,付月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1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肖爱国,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县。被执行人付月圆,公务员。申请执行人肖爱国与被执行人付月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4)株县法民一初字第950号民事调解书,2015年6月15日肖爱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已经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2015年7月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基本工资账户,并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年8月2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2月1日肖爱国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当日本院决定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1日扣划被执行人付月圆在中国农业银行株洲渌口分理处18×××8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857元(含执行费);2016年2月2日扣划被执行人付月圆在中国农业银行株洲箭台分理处18×××5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8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执行完毕。

二、解除本案全部执行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晓玲

审判员  吴长征

审判员  李 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曾旭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