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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505号

赵花祥与席冬瑞、阿大伟、阿敬铎、阿光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花祥,席冬瑞,阿大伟,阿敬铎,阿光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505号申请执行人赵花祥,男,196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席冬瑞,女,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阿大伟,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阿敬铎,男,199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阿光西,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宝民初字第8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阿大伟以其妻子名字郭红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予以冻结(具体详见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衍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