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申字第00027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彭秀英。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邹立俊。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霍亚琴。委托代理人周飞、秦琪,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彭秀英因与被申请人邹立俊、霍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溧速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彭秀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赵旭东
审判员 周克俭
审判员 陈 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