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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民申字第00027号

邹立俊、霍亚琴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彭秀英,邹立俊,霍亚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申字第00027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彭秀英。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邹立俊。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霍亚琴。委托代理人周飞、秦琪,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彭秀英因与被申请人邹立俊、霍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溧速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彭秀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赵旭东

审判员  周克俭

审判员  陈 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