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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7民初1910号

贾俊与王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贾俊,王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1910号原告贾俊,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现住上海市闸北区。被告王晶,女,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俊与被告王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30元,由原告贾俊负担。

审判员 陈 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石智伟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