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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445号

巨建利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巨建利,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445号原告巨建利。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0号企图时代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程法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卫东,陕西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鑫,北京中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巨建利诉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巨建利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19962元,原告巨建利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09981元,由原告巨建利负担。

审 判 长  文 艳

审 判 员  罗振中

代理

审判员  蒋 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薛可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