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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南刑初字第1123号

刘昊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8-06-07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南刑初字第1123号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昊,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个体经营,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因本案于2015年6月1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辩护人祝东,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15]1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昊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昊及其辩护人祝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昊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贩卖淫秽物品,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昊对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初犯、悔罪,表示今后一定遵纪守法、改过自新,且社会危害性不大。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刘昊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昊在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昌路1-1号唐轩公馆1-26-1室住处,利用淘宝网店发布出售淫秽视频商品的信息,并通过淘宝旺旺、QQ聊天、微信等方式,将存有淫秽视频的网盘账号、密码发送给买家,由买家自行下载淫秽视频,从中非法获利三万余元。2015年1月17日,被告人刘昊通过上述方式,将大量淫秽视频贩卖给居住于本市南湖区大桥镇亚太花苑的刘某1。2015年7月31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昊用于销售的账号为“sidengzxm8”的百度云盘下载疑似淫秽视频文件61个。经鉴定,该61个视频属淫秽物品。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刘某1证言,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照片、淘宝交易记录截图照片、鉴定意见、搜查笔录、计算机勘验检查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昊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昊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昊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刘昊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有益社会的公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昊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300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范国珍

人民陪审员  钱金魁

人民陪审员  沈章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严骄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