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273号原告任某某,女,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王中君,巴林左旗隆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倪某某,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树岭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