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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273号

273任某某与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任某某,倪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273号原告任某某,女,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王中君,巴林左旗隆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倪某某,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树岭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