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1266号原告湘潭市宏大装饰设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迎宾东路180号1单元2楼2号。法定代表人文玉平,经理。被告李荣立,男,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现住湘潭市雨湖区。
原告湘潭市宏大装饰设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荣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补充新证据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市宏大装饰设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苏 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曾芳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