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252号申请执行人荣成映波水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福法。申请执行人荣成映波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福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商初字第6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应付申请人水泥款99187.85元、案件受理费1817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执行法官在荣成市俚岛镇中俄岛村委截留被执行人的债权,案件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崖商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38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