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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6民辖1号

原告衡阳市蒸湘区联合街道杨柳村观塘新冲村民小组与被告刘清吉、湖南金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衡阳市蒸湘区联合街道杨柳村观塘新冲村民小组,刘清吉,湖南金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6民辖1号原告衡阳市蒸湘区联合街道杨柳村观塘新冲村民小组,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联合街道杨柳村观塘新冲。负责人邓先样,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XX,衡阳市石鼓区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清吉。被告湖南金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衡南县向阳镇向阳街208号。法定代表人欧阳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桂少飞,衡阳市石鼓区雁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衡阳市蒸湘区联合街道杨柳村观塘新冲村民小组与被告刘清吉、湖南金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被告湖南金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本院无管辖权。经审查,

本院认为,两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衡阳市雁峰区,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成立,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段水源

审 判 员  吉国华

审 判 员  刘远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李 晨校对人:李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