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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8执字第31号

陆海燕、李峥涛、李玉淋与衡阳市蒸湘区雨母山乡群益村上山塘村民小组合同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陆海燕,李峥涛,李玉淋,衡阳市蒸湘区雨母山乡群益村上山塘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8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陆海燕,女。申请执行人李峥涛,男。申请执行人李玉淋,女。被执行人衡阳市蒸湘区雨母山乡群益村上山塘村民小组。负责人陆魁元,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衡蒸民一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1月31日前偿付申请执行人陆海燕、李峥涛、李玉淋土地补偿款57000元、案件受理费1225元、执行费800元,合计59025元。但被执行人衡阳市蒸湘区雨母山乡群益村上山塘村民小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衡阳市蒸湘区雨母山乡群益村上山塘村民小组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衡阳市蒸湘区雨母山乡群益村上山塘村民小组在银行存款59025元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衡阳市蒸湘区雨母山乡群益村上山塘村民小组在银行的存款590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 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廖夏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