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1394号原告纪某某,女,1948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委托代理人秦飞飞,女,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55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委托代理人张耀军,男,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纪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立下保证书,有悔改表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缓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郑玲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洪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