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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第1394号

原告纪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纪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1394号原告纪某某,女,1948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委托代理人秦飞飞,女,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55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委托代理人张耀军,男,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纪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立下保证书,有悔改表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缓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郑玲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洪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