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214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住湖南省衡阳县(均自报)。因本案于2015年5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住湖南省桑植县��2010年11月2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5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5)20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少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号牌为粤B×××××的小轿车去到本区钟村街嘉胜路某和通讯路段附近,接被告人王某上车后,在车内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1包给被告人王某,交易完成后,被告人王某下车,���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缴获其扔于地上的上述毒品1包(净重14.3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刘某亦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上述小轿车内缴获白色晶体6包(共净重12.5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毒资人民币1000元。
公诉机关并就其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证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毒品及现场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号牌为粤B×××××的小轿车去到本区钟村街嘉胜路某和通讯路段附近,接被告人王某上车后,在车内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1包给被告人王某,交易完成后,被告人王某下车,遂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缴获被告人王某扔于地上的上述毒品1包(净重14.3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刘某亦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上述小轿车内缴获白色晶体6包(共净重12.5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毒资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王某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乙、黄某乙、黄某丙、彭某乙、陈某乙、区某荣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通话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化验检验报告书,现场、毒品照片,被告人王某的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6.87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4.35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王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查获的车辆为案外人所有,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或���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刘某处以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至十年九个月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24年11月1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6���3月1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三、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6.87克,予以没收销毁;缴获的毒资100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上述物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敏华
人民陪审员 朱杏梅
人民陪审员 李丽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静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