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927-1号原告秦初春。委托代理人何建贵,浙江九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天乐景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云球,董事长。被告孙云球。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初春诉被告杭州天乐景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云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秦初春撤诉处理。
审判员 崔白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丽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