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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927-1号

秦初春与杭州天乐景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云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初春,杭州天乐景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云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927-1号原告秦初春。委托代理人何建贵,浙江九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天乐景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云球,董事长。被告孙云球。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初春诉被告杭州天乐景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云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秦初春撤诉处理。

审判员  崔白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丽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