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948号申请执行人毛占海,男,汉族,无职业,现住锡林浩特市。被执行人赵凯,男,汉族,无职业,现住锡林浩特市。本院在执行毛占海与赵凯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毛占海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交纳执行费1850.00元。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后,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民二初字第5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包晓东
审判员 武利军
审判员 姜仲圆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云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