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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执字第948号

毛占海与赵凯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毛占海,赵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948号申请执行人毛占海,男,汉族,无职业,现住锡林浩特市。被执行人赵凯,男,汉族,无职业,现住锡林浩特市。本院在执行毛占海与赵凯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毛占海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交纳执行费1850.00元。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后,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民二初字第5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包晓东

审判员  武利军

审判员  姜仲圆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云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