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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财保020号

赵建设、贾香玲、赵辉明与孟志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新郑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建设,贾香玲,赵辉明,孟志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财保020号申请人赵建设,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贾香玲,女,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赵辉明,男,199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孟志学,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

申请人赵建设、贾香玲、赵辉明与被申请人孟志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一案,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肇事车辆豫AK**××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价额60000元),并以担保人贾艳艳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建路街道办事处人民西路北侧金帝商贸城A座4××号房(新郑房权证字第120100××××号)的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肇事车辆豫AK**××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二、查封担保人贾艳艳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建路街道办事处人民西路北侧金帝商贸城A座4××号房(新郑房权证字第120100××××号)的房产一套。保全费620元,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路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