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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7民初935号

胡建勇与刘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建勇,刘永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7民初935号原告胡建勇,男,1975年8月9日出生。被告刘永亮,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勇与被告刘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按原告胡建勇提供的地址,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原告胡建勇送达开庭传票,原告胡建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胡建勇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张 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