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7民初935号原告胡建勇,男,1975年8月9日出生。被告刘永亮,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勇与被告刘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按原告胡建勇提供的地址,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原告胡建勇送达开庭传票,原告胡建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胡建勇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张 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