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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5792号

关某与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关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5792号原告关某。委托代理人关益,系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雪琴。被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晓玲。

原告关某与被告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杨建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关益、被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晓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自己与被告2010年相识,2015年5月23日订婚,订婚前一天自己给被告彩礼30000元,订婚宴7000元,后又给被告买苹果手机5000元。2015年10月21日,自己和家人前往被告家商量结婚事宜,但被告拒绝结婚。为此自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35000元、订婚宴花费7000元及交通费、住宿费800元。

被告杨某某辩称,原告方给自己的彩礼钱只有20000元,另外10000元是给自己买衣服和化妆品的,订婚宴花了7300元,苹果手机是借别人信用卡支付,修手机时,原告给自己了5000元。现拒绝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0年相识并同居,2015年5月23日订婚,约定在被告家宴请,原告给付被告7000元订婚宴钱,订婚时,原告给被告30000元。被告按当地习俗退还原告1000元,并给原告1000元的礼钱。订婚后被告要求原告给其购买手机,双方同去购机时,因原告无钱,遂借被告朋友银行卡支付,后被告偿还了借款。后被告将手机损坏,原告给付5000元,被告将2300元用于修理手机,原告拿走100元,其余用于生活。后原告及亲属前往被告家,协商原、被告结婚事宜时,因被告方提出买房购车而发生争执、吵打。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诉称内容。庭审中,原,被、告均坚持其诉、辩称,且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彩礼的数额是3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去被告家的车票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登记结婚同居生活,其行为是违法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双方按习俗订婚时,原告按习俗给付被告彩礼,后因协商结婚未果而发生矛盾,现原告请求返还彩礼,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双方对彩礼的数额不能达成意合,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仅只能证明被告收取原告30000元,并不能证明彩礼的数额是30000元。故应以被告自认的数额认定,加之原告承认被告收取彩礼后按习俗退还其1000元,应认定被告实际收取原告的彩礼为19000元。对于原告要求返还订婚宴请的支出,为协商婚事的交通费及为增加双方感情的支出,与法无据,依法应予驳回。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关某彩礼19000元;

二、驳回原告关某其余诉讼请求。如不按本判决指定日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870元,由原告承担595元,被告承担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建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