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小字第00239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委托代理人曹操,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被告王某,女。被告陈某,女。被告赵某,女。
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某、王某、陈某、赵良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吕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苗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