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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刑更436号

何军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436号罪犯何军平,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9日作出(2011)甘刑二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维持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何军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0年1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的刑事判决。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将罪犯何军平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24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何军平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何军平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军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25日起至2016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辉峰

代理

审判员  雷红荣

代理

审判员  史晨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