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恢45号申请人苗娟,女,汉族,生于1975年8月18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陈建宏,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19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原民初字第143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09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建宏在中国农业银行固原分行的账户存款61450.00元,账号为29412****60063300。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