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5执98号
申请执行人:勉县水利局板凳堰管理站住所地:勉县老道寺镇张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杨军,站长
被执行人:田小勇,男,汉族,居民,生于1972年9月10日。申请执行人勉县水利局板凳堰管理站与被执行人田小勇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勉县水利局板凳堰管理站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田小勇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勉县水利局板凳堰管理站自愿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田小勇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提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勉县水利局板凳堰管理站撤回对被执行人田小勇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 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逢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