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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刑初138号

雷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赌博
当事人
雷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刑初13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绰号“雷雷”,因本案于2015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晓霞、被告人雷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雷某伙同俞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刑),纠集参赌人员钱某、陈某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龙发大厦某办公室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放资获利人民币6200元。经查,被告人雷某为本次赌博提供场地,获得好处费人民币500元。被告人雷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聚众赌博的事实。另查明,同案犯俞某某、王某某等人已退出涉案赃款6200元,该款已被没收并上缴国库。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俞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钱某、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14)杭萧刑初字第130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雷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结伙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中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雷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 睿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春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