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2859号原告关平,男,195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新荣区。委托代理人安䶮竑,山西冠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同市当代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金地福苑10号办公楼3层。法定代表人安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平,北京洛辉中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关平诉被告大同市当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安䶮竑、被告大同市当代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关平诉称,2009年2月,被告因开发房地产项目,与原告签订了《解放·新中村城中村改造安置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拆除原告所有的位于代家寺,面积88平米,南房3间,面积38.46平米,门道52.86平米,拆迁总面积179.32平米,依据《大同市城中村改造工程拆迁须知》以及与被告的约定,被告需向原告安置临街住宅一套,面积152.86平米。协议签订后,原告一直等待被告能够交付房屋,但至今被告仍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回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向原告交付临街住宅一套,面积152.86平米;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搬迁补偿费3057.2元,过渡补偿费96672元,共计99729.2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关平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明所诉事实:安置补偿协议书,证明原被告因拆迁就安置、补偿进行了约定。大同市城中村改造工程拆迁须知,证明原告请求拆迁安置补偿费用的依据。
被告大同市当代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对原告诉讼请求无异议,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我们积极履行。被告大同市当代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9日原被告签订《解放·新中村城中村改造安置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拆除原告位于本市代家寺,面积88平米,南房3间,面积38.46平米,门道52.86平米,拆迁总面积179.32平米,被告需向原告就地安置临街住宅一套,面积152.86平米。协议签订后,被告将原告房屋拆除,城中村改造工程已经完成,至今被告未安置原告房屋、未予补偿。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书是当事人的合意,为有效合同。协议签订后,双方理应依约履行,被告在将原告房屋拆除后,进行的城中村改造工程已经完成,理应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就地回迁安置原告住房、按照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给付原告搬迁补偿费、过渡补偿费,原告请求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同市当代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安置原告关平152.86平米临街住宅一套。
二、被告大同市当代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关平搬迁补偿费3057.2元,过渡补偿费96672元,共计9972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3元,由被告负担(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韵 娥
人民陪审员 包璐
人民陪审员李少颖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 英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