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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民初347号

袁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袁某,郝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347号

原告:袁某,女,汉族,农民。

被告:郝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审判员  单维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