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347号
原告:袁某,女,汉族,农民。
被告:郝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审判员 单维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贺 更多数据:
袁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347号
原告:袁某,女,汉族,农民。
被告:郝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审判员 单维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