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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273号

师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师某,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273号

原告:师某,农民。

被告: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师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原告师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师某承担。

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