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273号
原告:师某,农民。
被告: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师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原告师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师某承担。
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师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273号
原告:师某,农民。
被告: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师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原告师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师某承担。
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