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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2刑初40号

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庄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902刑初40号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暂住处。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舟定检公诉刑诉(201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群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日11时许,被告人庄某甲驾驶浙A×××××号小型轿车从舟山市新城329国道由东往西行驶,途经新城城北加油站路段时,由东往北右转变,与陈某某沿329国道由东往西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陈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庄某甲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城大队对事故现场勘查、分析后认定:被告人庄某甲驾车时安全意识不强,对车辆周围情况观察不细,盲目行驶,借道通行时,未让本车道的车辆优先通行,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法医鉴定:陈某某符合因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庄某甲已支付全部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庄某乙、朱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视听资料目录、视听资料、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保险单、防盗备案信息详情、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舟山医院诊断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死亡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死、伤残者家庭情况调查表、农业家庭户口簿复印件、证明、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返还物品凭证、交通事故警单、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物证检验鉴定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庄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庄某甲亲属对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对庄某甲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庄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侯文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明青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