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571号罪犯郑建忠,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8日作出(2007)甘刑一终字第1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郑建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6年11月9日起至2019年11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6361.5元的刑事判决。本院于2011年5月30日将罪犯郑建忠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6年11月9日起至2018年6月8日止);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6年11月9日起至2017年4月8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郑建忠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一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郑建忠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建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6年11月9日起至2016年3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辉峰
代理
审判员 雷红荣
代理
审判员 史晨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