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1290号罪犯尹双武,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现在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3)宁刑初字第003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双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尹双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尹双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尹双武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显雄
审判员 旷学瑛
审判员 龙新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汤 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