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民初字第810号原告肖某,女,197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泰和县。被告田甲,男,1977年8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址同原告,现下落不明。
原告肖某与被告田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田甲于2000年1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11月19日生育大儿子田甲某,2008年1月3日生育次子田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但自从2009年原告患病以后,被告开始嫌弃原告,故意躲避原告不见,自从2010年起,双方一直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并判决次子田乙由原告抚养,长子田甲某由被告抚养。被告田甲未到庭提出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肖某与被告田甲于2000年1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11月19日生育大儿子田甲某,2008年1月3日生育小儿子田乙,二个儿子现均跟随被告田甲的父母亲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但自2005年后原告因患病导致视力下降,达到视力三级残疾,被告回家与原告见面的时间就逐步减少。2010年春节后,被告就断绝了与原告的联系,经原告多次寻找未果,原告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肖某表示要求抚养次子田乙,同时也表示如果二个小孩都给被告田甲抚养也可以,但不负担小孩的抚养费。被告田甲的父亲田先清到庭表示,因原告眼睛残疾,被告的父母亲愿意代原、被告抚养两个小孩,且2015年12月份时,在深圳找到了被告本人,只是被告不愿意回家。关于二个小孩的抚养费问题,被告父亲田先清表示,可根据原告的能力由原告自愿给付。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与被告田甲虽然结婚十余年,但自原告患病导致视力残疾后,被告于2010年抛家弃子离家外出,断绝与原告的联系,原、被告分居至今五年有余,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所生育的二个小孩一直跟随被告父母亲生活,原告本人视力残疾,几乎看不见东西,抚养小孩确有困难,且其本人也表示可以由被告抚养两个上孩。被告田甲虽然拒绝到庭参加诉讼,但被告父母主动要求代原、被告抚养两个小孩,且表示可由原告根据自身能力支付小孩抚养费。因此,为了有利于二个小孩的健康成长,二个小孩应判归被告田甲抚养长大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肖某与被告田甲离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儿子田甲某和田乙由被告田甲抚养长大,原告享有对两个小孩的探视权。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烈旗
审 判 员 李良柏
人民陪审员 郑润元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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