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1201号原告徐文波,男,汉族,1977年3月2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区。委托代理人范国荣,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军垦北路。法定代表人贾海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士军,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侯伯忠,新疆伯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了原告徐文波与被告新疆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文波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文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文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钱瑞 来自: